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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违反行业道德、纪律通报制度的公约

2012-12-06 来源:

第一条 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指导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下,为规范和提高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经本公约签署机构共同讨论并一致同意,制定《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违反行业道德、纪律通报制度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公约”执行情况通报、处理、协调、执行机制(以下简称“执行机制”,内容详见附件)  

本公约签署机构承诺,将积极参与、承担本公约的约定与行动准则,支持协会执行本公约的规定、程序,并协调本单位内部相关事务,以确保本公约的宗旨得到充分贯彻和执行。

第二条 制定从业人员公约的宗旨与目的
1. 更好地贯彻执行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更好地为受检企业服务。
2. 规范从业人员检验审核行为,杜绝从业人员索要、收受申请单位或关系人钱、物、吃请现象。
3. 增进本公约签署单位之间招聘从业人员的信息交流。

第三条 本公约签署单位的义务
1. 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行、检查、处理程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
2. 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规定,索要、收受被检单位或关系人钱、物、吃请情况的从业人员坚决进行调查处理。
3. 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证据以及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内部处分”、“解除合同”、“除名”、“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4. 凡是对从业人员作出“除名”和“解除合同”处理的单位,需要将相关的处理对象、情节、处理依据及证据以书面形式向协会通报,协会向本公约其他签署单位通报。
5. 公约签署单位不得招聘、录用因违反本公约规定被原单位除名的从业人员。
6. 凡是发现同行业中检验审核人员存在索要、收取被检单位或关系人钱物的情况,公约签署单位有义务向协会反映。
7. 接到协会有关本单位检验审核人员可能的违纪信息后,公约签约单位应组织调查与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向协会反馈。
8. 积极、主动地参与完善协调机制的建立。

第四条 协会的主要职责
1. 指派专人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运作,审查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违纪检验审核人员相关信息。与违反本公约规定,仍然招聘严重违纪检验审核人员的单位进行必要的协调与沟通,以确保协调机制的有效运作。
2. 设计与完善通报检验审核人员因违反从业人员公约被处理的内容、格式,并下发给相关单位。
3. 向有关单位转达协会获得的相关投诉、举报信息,必要时可参与、协助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4. 对于已被相关单位依照公约规定除名的从业人员,协助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从业人员审核资格证书。
5. 对有关单位在调查处理本单位从业人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协助。
6. 组织相关的单位开展从业人员道德规范执行、调查、处理方法的交流与总结。
7. 每年年终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从业人员公约执行及协调机制运行情况。
8. 对相关单位在执行从业人员公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条 从业人员公约的适用区域为公约签署单位经营区域。

第六条 各签署公约的检验机构将指定专人作为协调机制的联络员,并与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本企业主管报告相关活动信息。

第七条 本公约第三条第三款所涉及对相关人员的惩处种类,原则上应统一为以下理解。
1. 凡已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从业人员索要或收受受检单位现金或本单位严禁收取的物品,应予以除名处理。
2. 尽管没有直接证据,但有比较充分的间接证据(包括同时发现检验审核结果异常且本人无合理解释)合理怀疑从业人员索要、收取受检单位现金或财物的,应予以解除合同处理。
3. 对于在受检单位参加吃请,报支交通费用、索要非约定报酬的从业人员,应按各单位纪律予以“内部处分”。
4. 对于已被公司“内部处分”,仍然违反公司纪律的的从业人员,应予以解除合同。
5. 对于违规现象严重并达到一定金额的检验审核人员,应予以除名,同时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如签署本公约的机构需要退出,应书面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提出,并由协会通知有关单位。

第九条 本公约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生效。

第十条 本公约一式三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将向各签署单位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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